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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7-12-22作者:文档来源: 县工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永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永登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及站点建设; 

2.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项目建设;

3.农产品电子商务配套项目建设;

4.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县工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专项资金运作、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由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和拨款。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永登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2.项目按实施进度预拨,预拨资金不超过审定额80%的资金。 

3.完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工信局与县财政局初审,由县工信局与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内容拨付资金。 

4.其他管理办法参照省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工信局、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完成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书面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验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备本县初验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监察、市发改、市审计等部门到试点县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局。 

第十条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2017年12月前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向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发改、工信、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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