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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日期:2017-09-18作者:文档来源: 县物价局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着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县各部门、单位的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对象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技术性服务、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

三、审查主体

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发改、物价、财政、工信、工商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查方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自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六、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七、时限和步骤

(一)增量审查。从2017年9月10日起,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写《永登县XXX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审查结论及《永登县XXX公平竞争审查表》与原文稿一并存档备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区分不同情况,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估小组,组织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八、保障机制

(一)健立工作机制。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县物价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分管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充实审查力量。明确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稳妥推进。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要定期向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遇到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培训学习,深刻领会制度精神,熟悉掌握审查标准,精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发改、物价、财政、工信、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县内主要媒体要组织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加强督查指导。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督促整改。

(五)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县政府或有关上级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督查。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通过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进行更为严格的自我审查,形成自我审查和社会监督良性互动,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有序实施。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待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出台后,由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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